(2010)嘉海袁商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沈国飞与许叶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国飞,许叶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海袁商初字第110号原告:沈国飞,市袁花镇新袁村阮家兜7号。委托代理人:张勤华,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叶丰,市袁花镇新袁村毛家塘6号。本院受理的原告沈国飞诉被告许叶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国飞于201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许叶丰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国飞撤回对被告许叶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45元,由原告沈国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文静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陆 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