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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海袁商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沈国飞与许叶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国飞,许叶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海袁商初字第110号原告:沈国飞,市袁花镇新袁村阮家兜7号。委托代理人:张勤华,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叶丰,市袁花镇新袁村毛家塘6号。本院受理的原告沈国飞诉被告许叶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国飞于201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许叶丰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国飞撤回对被告许叶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45元,由原告沈国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文静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陆 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