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海商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国良与夏娟红、浙江新天佑经编染整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良,夏娟红,浙江新天佑经编染整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海商初字第459号原告:陈国良,市许村镇南联村应家角15号。委托代理人:王利达,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娟红,市斜桥镇祝场村顾家兜17号。被告:浙江新天佑经编染整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马桥街道中国经编针织科技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夏娟红,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良与被告夏娟红、浙江新天佑经编染整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良于2010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国良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558元,减半收取14779元,由原告陈国良负担。审判员 汤良飞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薛 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