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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海商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国良与夏娟红、浙江新天佑经编染整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良,夏娟红,浙江新天佑经编染整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海商初字第459号原告:陈国良,市许村镇南联村应家角15号。委托代理人:王利达,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娟红,市斜桥镇祝场村顾家兜17号。被告:浙江新天佑经编染整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马桥街道中国经编针织科技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夏娟红,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良与被告夏娟红、浙江新天佑经编染整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良于2010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国良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558元,减半收取14779元,由原告陈国良负担。审判员  汤良飞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薛 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