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盐商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海盐县××××制衣厂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盐县××××制衣厂,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盐商初字第363号原告:海盐县××××制衣厂,住所地:海盐县××刘村。代表人:马××。委托代理人:王××。被告:赵×。委托代理人:杨××。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盐县××××制衣厂诉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经协商已达成庭外和解,故原告于2010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海盐县××××制衣厂撤回对被告赵×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海盐县××××制衣厂负担。审判员 甘琴飞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伟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