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1583-1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邵某某、李某某与孟甲、孟乙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李某某,孟甲,孟乙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1583-1号原告邵某某。原告李某某。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毛某某、罗某某。被告孟甲。被告孟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某、李某某诉被告孟甲、孟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邵某某、李某某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邵某某、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孟甲、孟乙(张春香、孟强洪共同共有)坐落于义乌市稠城街道解放新村24号房屋一幢(权证号码: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b00009766号、第b00009767号、第b00009768号、第b00009769号)。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上述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晓青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楼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