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仑民初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赛高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赛高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民初字第770号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赛高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代码证:73427888-8),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开发区联合区域G23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卓阿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汉明,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德康,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代码证:14828158-2),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太平南路86号。法定代表人:胡小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本达,男,196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宁波市江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赛高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赛高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赛高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80元,减半收取1790元,由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赛高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 波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俞佩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