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嵊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尹某某与陈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尹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嵊保字第10号申请人尹某某。被申请人陈某某。申请人尹某某与被申请人陈某某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尹某某于2010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相当于价值15万元的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郑国海所有的浙d×××××号丰田轿车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陈某某所有的皖l×××××号东风牌中型普通货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国宝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盼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