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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仑行审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卫生局与陈建雄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卫生局,陈建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甬仑行审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卫生局,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矸街道闽江路629号。法定代表人丁志良,局长。被执行人陈建雄,男,1971年12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揭东县,现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卫生局于2010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09年9月2日作出的甬仑卫食罚字(2009)01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补充材料,本院于2010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卫生局于2010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卫生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卫生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国杰审 判 员  俞毅刚代理审判员  蒋益芬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立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