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玉商初字第1487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与王福财、王香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王福财,王香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148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广陵路107号。负责人李震宇,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孙平,浙江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福财(身份证号332627661009277),男,196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沙门镇水桶岙村。被告王香连,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沙门镇水桶岙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与被告王福财、王香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于201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福财、王香连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撤回对被告王福财、王香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26元,减半收取1713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负担。审 判 员 袁湘裕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黄春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