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上溪商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义乌市××务××司、义乌市××务××司为与被告何甲汽车租赁合同纠与何甲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务××司,义乌市××务××司为与被告何甲汽车租赁合同纠,何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义上溪商初字第166号原告义乌市××务××司。法定代表人何乙。被告何甲。原告义乌市××务××司为与被告何甲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义乌市××务××司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甲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义乌市××务××司诉称,2009年8月2日,被告向原告租赁浙g×××××号轿车一辆。双方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约定租赁价格每日200元,租赁期限为2009年8月2日13时50分至2009年11月30日15时50分,租期120天。原告当天即将车交付给了被告使用。租赁期限届满后,被告将车开回,应付租金24000元,但被告仅在当天支付了1000元,余款23000元至今未付。原告为此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租金23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月息2%从2009年12月1日起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何甲未作辩称,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租赁车牌号为浙g×××××的轿车一辆。租赁价格每日200元,租赁期限为2009年8月2日13时50分至2009年11月30日15时50分,租期120天。如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月息2%支付。租金共计24000元,被告于2009年11月30日归还车辆时支付了租金1000元,余款23000元至今未能支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汽车租赁合同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承租人应当按约支付租金。被告未能按约支付租金,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除应当支付租金23000元,还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务××司租金23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月息2%从2009年12月1日起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98元,由被告何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龚朝龙代理审判员 王 娟人民陪审员 何日辉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