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咸秦民初字第0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黄尾声与曹萍、山峻东、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尾声,曹萍,山峻东,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咸秦民初字第00021-1号原告黄尾声,男,1969年11月6日生。被告曹萍,女,1978年4月13日生。被告山峻东,男,36岁。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中华路4号华林大厦三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木兴市111号。负责人杨昀,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以上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山峻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尾声对山峻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师晓黎代理审判员 王 彪代理审判员 余卓君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