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东商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东阳市××信用合作联社、东阳市××信用合作联社为与被告葛甲、叶某某、与葛甲、叶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信用合作联社,东阳市××信用合作联社为与被告葛甲、叶某某,葛甲,叶某某,葛乙,厉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东商初字第251号原告:东阳市××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东阳市××号。法定代表人:韦某某。委托代理人:胡某某。被告:葛甲。被告:叶某某。被告:葛乙。被告:厉某某。原告东阳市××信用合作联社为与被告葛甲、叶某某、葛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3日诉来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楼敏娟独任审判。后由于四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的诉讼文书,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东阳市××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葛甲、叶某某、葛乙、厉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起诉称,2008年1月2日被告葛甲向东阳市××信用合作联社吴某某用社南××社(以下简称南××社)借款90000元。为此双方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期��为2008年1月2日至2008年12月10日,借款月利率为13.0725‰,还款方式为“本金按期归还,利息按季某某”,并由被告葛乙、厉某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被告叶某某出具一份保证承诺书,承诺对被告葛甲的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南××社依约向被告葛甲发放了借款90000元。贷款到期后,被告葛甲分别于2008年12月12日、2009年7月23日归还借款本金4000元、7000元,其余借款本金及利息至今未归还,保证人也未尽保证责任。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葛甲归还借款本金79000元及利息17445.33元(利息已算至2010年2月11日止,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由被告叶某某、葛乙对上述借款本息及相关费某某担连带清偿责任。针对以上���讼请求,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一、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用以证明南××社与被告葛甲、厉某某、葛乙的保证借款关系成立。二、保证承诺书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叶某某为被告葛甲向原告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事实。三、借款借据一份,用以证明南××社已依约向被告葛甲发放了贷款90000元的事实。四、收贷收息凭证和还贷(息)回单各一份,用以证明被告葛甲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共计11000元的事实。五、利息清单一份,用以证明被告葛甲应支付原告利息17445.33元的计算方法。被告葛甲、叶某某、葛乙、厉某某均未作书面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被告葛甲、叶某某、葛乙、厉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证据之间及与本案间均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及庭审陈述相一致。本院认为,东阳市××信用合作联社吴某某用社南××社与被告葛甲、葛乙、厉某某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及被告叶某某出具的保证承诺书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确认合法有效。被告葛甲向南××社借款90000元尚欠79000元未归还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葛甲未依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属违约行为,应承担归还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被告葛乙、厉某某、叶某某为被告葛甲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南××社系原告下属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权利义务应由原告享有和承担。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葛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东阳市××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79000元,并支付利息17445.33元(利息已算至2010年2月11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叶某某、葛乙、厉某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11元,由被告葛甲负担,被告叶某某、葛乙、厉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楼敏娟人民陪审员 俞日晶人民陪审员 叶挺龙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胡华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