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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萧商初字第1569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葛某某与姚某某、楼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某,姚某某,楼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萧商初字第1569号原告葛某某。委托代理人余某某。被告姚某某。被告楼某某。原告葛某某诉被告姚某某、楼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国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6月22日公开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葛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余某某、被告楼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原告葛某某诉称:姚某某是从事建筑打桩业务的个体户。从2007年起,姚某某向原告采购打桩机配件。2009年1月22日,经双方对账,姚某某共结欠原告货款612000元。姚某某承诺在2009年3月31日兑现支付,于同日向原告开具金额为30万元和31.20万元的转帐支票2份。后原告到银行兑付支票,因账上无款未成。原告认为,楼某某系姚某某的妻子,姚某某从事个体经营业务完全是为家庭谋利益,因此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对外债务依法应由两被告共同清偿。故起诉要求两被告共同支付货款612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09年4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暂计至起诉日止为53336元)。被告姚某某未作答辩。被告楼某某辩称:其不应当共同承担姚某某的债务。姚某某已离家将近两年,并没有承担家庭生活费用及女儿的抚养费,姚某某的经营所得的款项也没有用到家庭共同生活。原告葛某某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浙江省农村合作银行转帐支票2份,欲证明姚某某欠原告货款612000元的事实;2.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欲证明姚某某、楼某某系夫妻关系,应共同承担对外债务的事实;3.萧山房管处房屋查询函一份,欲证明姚某某名下有三套房某是夫妻共同财产,故债务也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经质证,被告楼某某认为,证据1是姚某某的个人债务,与其无关;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据3中的三套房某是在原告与姚某某发生买卖关系前购买的,不能说明姚某某购买打桩机配件所得收入用于购买房产的事实。经审查,本院认为,证据1是客观、真实的,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认定。因被告楼某某对证据2及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对证据2、3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姚某某、楼某某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姚某某之间曾某某打桩机配件的口头买卖业务。业务结束后,经结算,被告姚某某应支付原告货款612000元。2009年3月31日,被告姚某某分别开具给原告金额为312000元及300000元的浙江省农村合作银行转帐支票两份。上述转帐支票经原告向银行兑付未成,故原告起诉来院。另查明,2003年9月25日,两被告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姚某某之间的口头买卖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被告姚某某未按约支付价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姚某某支付价款并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故本案债务应认定为被告姚某某个人债务。原告要求被告楼某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姚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原告的主张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姚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葛某某价款612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09年4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的利息损失;二、驳回原��葛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54元,减半收取522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870元,合计9097元,由被告姚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判员  杜国良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安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