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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嘉民终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陈某与柏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柏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嘉民终字第2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柏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上诉人柏某为与被上诉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09)嘉南民初字第2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柏某于2010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柏某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柏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上诉人柏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迪虎审判员  黄 嵩审判员  谭 灿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阮美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