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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温民终字第830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吴阿将、吴芷熙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马松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吴阿将,吴芷熙,马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终字第8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诉讼代表人:卢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阿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芷熙。法定代理人:吴阿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松。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温鹿民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经合法通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经合法通知,逾期不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宇审判员 张美权审判员 吴跃玲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