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越商初字第1163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钟康雄与潘奇、朱秀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康雄,潘奇,朱秀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1163号原告钟康雄,田县巨浦乡西坑门前山10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章志强,绍兴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奇,区湾溇公寓13幢302室。被告朱秀琴,越城区湾溇公寓13幢3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康雄与被告潘奇、朱秀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康雄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康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晖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鲁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