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2053-1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蒋剑峰与何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剑峰,何向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2053-1号原告蒋剑峰,户籍地浙江省浦江县黄宅镇八联村王家38号。被告何向阳,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州街道词林小区26幢1单元5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剑峰诉被告何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蒋剑峰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蒋剑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何向阳享有的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G3-18856��商位的使用权。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晓青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楼 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