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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江商初字第531-1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与淮南市××电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淮南市××电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江商初字第531-1号原告: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程某。被告:淮南市××电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舜北路××号。法定代表人: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南市××电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要求冻结被告淮南市××电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淮南市××电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汪骏华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卜凌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