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萧临商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孙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萧临商初字第193号原告周某某。被告孙某某。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邱利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孙某某下落不明,案件转换成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周某某诉称:2008年5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后被告长期借款未予返还,现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0000元。被告孙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2008年5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无。后被告长期借款未予返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成立。被告未及时返还所欠借款,应承担返还所欠借款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主张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孙某某返还周某某借款10000元。此款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孙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 判 长 邱利明人民陪审员 杨建平人民陪审员 朱关仙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金 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