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平商初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平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平商初字第698号原告:平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街道××村。法定代表人:马××。委托代理人:侯×。被告:孙××。本院审理原告平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林金良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