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亳民二终字第0045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姜维钦与姜从华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维钦,姜从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亳民二终字第00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姜维钦,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则民,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从华,农民。委托代理人:孙斌,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姜维钦与被上诉人姜从华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利辛县人民法院(2009)利民二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姜维钦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则民,被上诉人姜从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09)利民二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佘召侠审判员 车永顺审判员 郑彩玲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青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