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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亳民二终字第0045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姜维钦与姜从华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维钦,姜从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亳民二终字第00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姜维钦,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则民,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从华,农民。委托代理人:孙斌,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姜维钦与被上诉人姜从华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利辛县人民法院(2009)利民二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姜维钦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则民,被上诉人姜从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09)利民二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佘召侠审判员  车永顺审判员  郑彩玲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青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