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滨民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林某某、林某某与被告杭州××代理有限公司、杭州××代与杭州××代理有限公司、杭州××代理有限公司××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林某某与被告杭州××代理有限公司、杭州××代,杭州××代理有限公司,杭州××代理有限公司××司,余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滨民初字第385号原告林某某。被告杭州××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商铺。法定代表人泮某某。被告杭州××代理有限公司××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楼××号。负责人叶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某某、叶乙。第三人余某某。原告林某某与被告杭州××代理有限公司、杭州××代理有限公司××司及第三人余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季隽虹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某某诉称,原告于2010年4月12日在被告杭州××代理有限公司××司的营业场所签订编号为0015392的房屋转让居间协议,并当场交付保证金人民币15万元,该分公司出具了盖有杭州××代理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三天后原告拿到有第三人余某某签字编号仍为0015392的房屋转让居间协议副本。2010年4月17日,国务院出台房产新政“国十条”。此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及第三人协商,或解除房屋转让居间合同并返还购房保证金,或履行协议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均无果。原告向杭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仲裁委以居间协议三方未全部签字为由未予受理。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房屋转让居间协议未生效;2、被告返还购房保证金15万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杭州××代理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13日向本院提交了管辖异议申请书,认为原、被告及第三人三方均已在0015392号房屋转让居间协议中约定解决纠纷的法律途径是仲裁,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故本案应由杭州市仲裁委员会审理,法院无管辖权。被告提交了有三方签名盖章的房屋转让居间协议一份。本院认为,两被告同意本案纠纷由杭州市仲裁委员会裁决,在原、被告及第三人三方均在房屋转让居间协议中约定履行协议产生纠纷协商不成,提交杭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情况下,本案属于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形。故本案不属于法院管辖,本院依法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林某某的起诉。原告林某某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季隽虹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 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