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民初字第1554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陈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绍民初字第1554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毛荣中、XX仪。被告沈某。委托代理人刘钢涛。原告陈某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寿宝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XX仪、被告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钢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生理上有缺陷致夫妻感情破裂,曾于2009年3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虽被判决驳回,但夫妻关系仍未得到改善,故再次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沈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目前尚未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是被告母亲患病债台高筑而为逃避债务而提出离婚,因此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被告在绍兴县柯桥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至今未生育。双方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故发生矛盾,2009年1月,原告回娘家居住,与被告分居生活,同年3月,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被本院判决驳回后,一直分居生活至今。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2009)绍民初字第1651号民事判决书、计划生育证明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目前夫妻间虽因故发生矛盾,但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准许。当然,被告以原告要求离婚是被告母亲患病债台高筑而为逃避债务而提出离婚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希望双方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以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要求与被告沈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寿宝泉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茹亮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