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浦民初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冬花、陈冬花为与被告浦江县艾雪儿化妆品厂工伤事故损害与浦江县艾雪儿化妆品厂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冬花
案由
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浦民初字第548号原告陈冬花(方小春母亲),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枫岭头镇永丰村山头队**号。委托代理人陈力平,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信江中路33号2栋2单元203室。被告浦江县艾雪儿化妆品厂,住所地,浦江县黄宅镇工业园区临江路*号。经营者:周胜利。委托代理人陈国松、黄英,浙江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冬花为与被告浦江县艾雪儿化妆品厂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4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6月22日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的儿子方小春(男,197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于2008年2月中旬到被告单位从事化妆品玻璃喷油漆工作(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月工资3000余元,由于长期超负荷工作,加上工作环境恶劣和有毒害的侵害,劳动保护措施不到位,与2008年3月21日下午4点多钟,在工作岗位上,头重脚轻,头部重重载倒在地上,神志不清。厂部同事将方小春送往浦江县第二人民医院抢救,诊断为脑出血,经过数月治疗,方小春一直神志不清。作为用人单位,理应尽力抢救因工发病的职工,可被告在2008年11月14日竟不顾方小春死活,讲昏迷不能说话的方小春交义乌至上饶的大巴车司机至上饶汽车站请出租车将方小春运到原告居住的村口,乘人不备,卸下就走,至今未付一分钱。方小春无钱医治于2008年12月9日去世,根据法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每月2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想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规定。故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儿子方小春10个月的工资30000元和未订立书面合同,应支付10个月2倍工资60000元。2、丧葬补助金15796.99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90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57969.8元。本院认为:被告浦江县艾雪儿化妆品厂系个体工商户,应列业主为被告,现列其为被告,系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冬花的起诉。审 判 员 黄小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