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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仑行审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宁波大榭开发区环境保护局与王国成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宁波大榭开发区环境保护局,王国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甬仑行审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大榭开发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大榭管委会大楼4楼。诉讼代表人郑安源,局长。被执行人王国成。申请执行人宁波大榭开发区环境保护局于2010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09年9月7日作出的甬榭环罚字(2009)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补充材料,本院于2010年6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宁波大榭开发区环境保护局于2010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宁波大榭开发区环境保护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宁波大榭开发区环境保护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国杰审 判 员  俞毅刚代理审判员  蒋益芬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立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