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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温知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温州市宇星海绵制造有限公司与尹春梅、温州市宏日海棉制造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宇星海绵制造有限公司,尹春梅,温州市宏日海棉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知初字第347号原告温州市宇星海绵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汉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安取。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夏远进。被告尹春梅。被告温州市宏日海棉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日满。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倪立赶。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吕约合。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宇星海绵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尹春梅、温州市宏日海棉制造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市宇星海绵制造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宇星海绵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宇星海绵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诉讼费1410元,由原告温州市宇星海绵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青青审 判 员  陈 雁代理审判员  蔡卓森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戚雯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