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德武商初字第119-2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周金明与张建新、曹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金明,张建新,曹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德武商初字第119-2号原告周金明,196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武康镇五四村外安村10号。被告张建新,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家住江苏省吴江市七都镇长桥村(12)孝思斗27号。被告曹勤,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家住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人瑞路增山小区5-3-5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金明与被告张建新、被告曹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金明于201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金明要求撤回对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金明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96.00元,由原告周金明负担。审 判 员 钱慧芳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谢兴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