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象商初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吴保国与徐美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保国,徐美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象商初字第886号原告:吴保国(又名吴宝国),男,195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象山县。被告:徐美郎,女,195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象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保国与被告徐美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保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9元,减半收取189.5元,由原告吴保国负担。代审判员 祝令河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林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