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刑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刘宝、白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宝,白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碑刑初字第195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宝,无业。2009年12月8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12月9日被强制戒毒,同年12月14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辩护人杨李影,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白某。2009年12月8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12月9日被强制戒毒,同年12月14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辩护人李飞虎,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宝、白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楠、被告人刘宝及其辩护人杨李影、被告人白某及其辩护人李飞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自2009年2月开始,被告人刘宝从王力处以每克500元的价格购买毒品冰毒,再以每克700元的价格卖出。2009年3月份,被告人刘宝分别在本市长安区华美十字和灞桥区十里铺以每克700元的价格先后两次共卖给胡旋冰毒20克,共计14000元。2、2009年5月,被告人刘宝让其女友被告人白某在本市灞桥区十里铺其租住处,先后三次以每克500-600元卖给胡旋冰毒3克。3、2009年6、7月间,被告人刘宝在灞桥区十里铺其租住处卖给胡旋冰毒10克,共计5000元。4、2009年11月,被告人刘宝先后五次卖给陈家豪冰毒6克。其中让其女友被告人白某在本市纸坊村什字先后三次卖给陈家豪冰毒2克。5、2009年12月8日,被告人刘宝、白某在灞桥区十里铺被告人刘宝的租住处吸食完毒品后,又以200元的价格卖给陈家豪毒品1包(经鉴定为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0.1克),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在被告人刘宝租住处又查获了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米黄色晶体物4包(经鉴定为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3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宝、白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立案材料、抓获经过、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物证检验鉴定书、指认照片、被告人刘宝、白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宝、白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宝、白某所犯罪名均成立。关于被告人刘宝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刘宝贩毒行为属于以贩养吸,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依法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白某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白某在犯罪过程中属从犯、偶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白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仅属分工不同,并无主从之分,且其多次实施贩毒行为,故不属从犯、偶犯,该辩护意见依法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白某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白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14日起至2020年12月12日止),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二、被告人白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14日起至2010年12月12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彭晓梅审 判 员 鲁向阳代理审判员 卢 璐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唐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