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仑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顾骥炜、庄可喜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骥炜,庄可喜,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公司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民初字第118号原告:顾骥炜,男,197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原告:庄可喜,女,197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沙亮亮,浙江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公司(代码74735361-3),住宁波市北仑区新矸街道明州路151号。诉讼代表人:陈斌,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胡炳,浙江远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顾骥炜、庄可喜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两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骥炜、庄可喜撤回对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顾骥炜、庄可喜负担。审 判 员 朱宗游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静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