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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胶南民初字第2790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王家成诉李炳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家成,李炳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胶南民初字第2790号原告:王家成,男,汉族,居民,住胶南市。被告:李炳民,男,汉族,居民,住胶南市。本院审理原告王家成与被告李炳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家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保全保全费420元,共计8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洪勤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储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