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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民二初字第416-1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阳光长缨酒店诉被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阳光长缨酒店,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民二初字第416-1号原告西安阳光长缨酒店,住所地西安市长缨东路233号。法定代表人吕德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368号。法定代表人张厚,董事长。被告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大道90号。法定代表人陈亮,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阳光长缨酒店诉被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95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案外人大庆石油管理局驻西安办事处以其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大庆石油管理局驻西安办事处所有的位于西安市新城区长缨东路233号3幢楼四套房屋。房屋产权登记号为:西安市房权证新城区字第1150110015-9_1-3-XXXXX号。西安市房权证新城区字第1150110015-9_1-3-XXXXX号。西安市房权证新城区字第1150110015-9_1-3-XXXXX号。西安市房权证新城区字第1150110015-9_1-3-XXXXX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代红英代理审判员  晏航舰代理审判员  杨海涛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侯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