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永商初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永康市宏伟工具厂与永康市凯恒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康市宏伟工具厂,永康市凯恒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永商初字第1071号原告:永康市宏伟工具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姓付工业区。负责人:傅振红,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杨龙进,永康市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永康市凯恒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西城玉桂路102号。法定代表人:冯君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康市宏伟工具厂与被告永康市凯恒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0年6月22日,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康市宏伟工具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0元,由原告永康市宏伟工具厂负担。审 判 员 丁克平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徐 飞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