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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1799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何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1799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何某。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何某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何某共有的座落于义乌市北苑建设二村82幢7、8、9号房屋所有权。二、查封被告何某享有的义乌市恒迪不锈钢有限公司的20%股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晓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