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嘉刑终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杨福兵、陈伟等抢劫罪,杨福兵强奸罪等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丽军,杨福兵,陈伟,杨波,林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嘉刑终字第122号原公诉机关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丽军。因本案于2009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杨福兵。1993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1997年5月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湖州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2年2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9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宁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陈伟。2009年6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09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宁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杨波。因本案于2009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宁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林果。2007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9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审理秀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福兵犯抢劫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陈伟、杨波、余丽军、林果犯抢劫罪一案,于2010年5月14日作出(2010)嘉秀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余丽军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余丽军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余丽军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余丽军撤回上诉。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10)嘉秀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傅杨杰审判员 陈启清审判员 范 悦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叶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