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民初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锦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锦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860号原告: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区庆春路11号10F。法定代表人:许坚。委托代理人:王春、俞张茜。被告:刘锦贤。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锦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庞邦彩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