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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黄商初字第1247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台州市黄岩繁荣漆业有限公司与浙江特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黄岩繁荣漆业有限公司,浙江特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黄商初字第1247号原告:台州市黄岩繁荣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高桥街道瓦瓷窑村。法定代表人:王庆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管妙才,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特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二环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国,该公司采购部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建政,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0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台州市黄岩繁荣漆业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特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才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繁荣公司起诉称:2007年1月至2009年9月间,被告向原告购买各种油漆、稀释剂,共计货款567170.50元,被告陆续支付了490000元,尚欠75170.50元至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75170.50元。被告答辩称:欠款属实,原告提供的油漆有质量问题,要求先退回质量不合格的油漆,再支付货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浙江特艺集团有限公司愿在2010年7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台州市黄岩繁荣漆业有限公司货款68000元,余款7170.50元原告台州市黄岩繁荣漆业有限公司自愿放弃。二、若被告浙江特艺集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中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则被告浙江特艺集团有限公司愿支付给原告台州市黄岩繁荣漆业有限公司75170.50元,原告台州市黄岩繁荣漆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1679元,减半收取839.50元,由原告台州市黄岩繁荣漆业有限公司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员 周才华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管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