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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西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卫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西民初字第214号原告:卫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卫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卫某于201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卫某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卫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卫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闵芳呈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钱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