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丽商终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饶文伍为与被上诉人陈爱萍、王泽勇、王夏娟、云、陈爱萍与饶文伍、王泽勇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饶文伍,饶文伍为与被上诉人陈爱萍、王泽勇、王夏娟、云,陈爱萍,王泽勇,王夏娟,云和县鸿泰工艺品有限公司,王云娟,云和县中亚工艺品有限公司,云和县中兴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丽商终字第1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饶文伍,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云和县大源乡大源村石桥头***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爱萍,女,196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南阳小区*幢***室。委托代理人:吴孚美,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泽勇,男,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云和县云和镇后山村浦垄**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夏娟,女,197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云和县云和镇梨园路**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和县鸿泰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和县云和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泽勇,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云娟,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云和县大源乡大源村石桥头***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和县中亚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和县云和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饶文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和县中兴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和县云和镇工业园区解放街中段。法定代表人:饶文伍。上诉人饶文伍为与被上诉人陈爱萍、王泽勇、王夏娟、云和县鸿泰工艺品有限公司、王云娟、云和县中亚工艺品有限公司、云和县中兴工艺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和县人民法院(2009)丽云商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饶文伍于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饶文伍依法行使自己诉讼权利,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其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饶文伍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10500元,由上诉人饶文伍负担。审 判 长 朱永红审 判 员 张建华代理审判员 程建勇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