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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衢商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荣兴机械有限公司、浙江荣兴机械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奚宝华买卖合同纠纷一与奚宝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荣兴机械有限公司,奚宝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衢商初字第93号原告:浙江荣兴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905室。诉讼代表人:连瑜,浙江荣兴机械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傅飞鹏,浙XX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奚宝华原告浙江荣兴机械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奚宝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浙江荣兴机械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奚宝华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荣兴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荣兴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490元,由原告浙江荣兴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祝惠忠审判员  吴 炜审判员  王琳琳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楼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