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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浒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陆友堤、徐纪连与陆志林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友堤,徐纪连,陆志林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浒民初字第122号原告:陆友堤,男,194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原告:徐纪连,男,1939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陆志林,男,1947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友堤、徐纪连诉被告陆志林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友堤、徐纪连于201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陆友堤、徐纪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友堤、徐纪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两原告负担,在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车建国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红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