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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兰商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与吴惠君、赵斌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吴惠君,赵斌,兰溪市宝德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兰商初字第44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负责人胡斌。被告吴惠君。被告赵斌。被告兰溪市宝德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与被告吴惠君、赵斌、兰溪市宝德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22日以被告归还全部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撤回对被告吴惠君、赵斌、兰溪市宝德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60元,合计68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负担。审 判 员 陈伟生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范继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