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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永瓯商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倪××、倪××为与被告陈甲、陈乙、金××、高×、永嘉与陈甲、陈乙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倪××为与被告陈甲、陈乙、金××、高×、永嘉,陈甲,陈乙,金××,高×,永嘉县沙××镇××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永瓯商初字第105号原告:倪××。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被告:陈甲。被告:陈乙。被告:金××。被告:高×。被告:永嘉县沙××镇××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沙××镇××村。法定代表人:陈丙。原告倪××为与被告陈甲、陈乙、金××、高×、永嘉县沙××镇××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倪××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告陈乙、金××、高×、永嘉县沙××镇××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倪××诉称:2006年5月间,被告陈甲因承包工程需要而向原告租用挖机,双方口头约定每月租金为26000元,驾机人员的住宿、伙食均由被告负责安排。后原告即安排驾机人员随挖机为原告施工。2006年8月21日施工完毕,双方经结算,施工共75天,共计挖机租金65000元,被告陈甲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并称待整个工程完成后付清欠款。但在结算后,被告陈甲便下落不明,致使原告无法催讨租金。后经原告了解,被告陈甲是为被告陈乙、金××、高×等人建厂房施工,被告永嘉县沙××镇××村村民委员会又不为原告指明工程发包单位。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陈乙支付原告挖机租金6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0年3月19日起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被告陈乙、金××、高×、永嘉县沙××镇××村村民委员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陈乙、金××、高×、永嘉县沙××镇××村村民委员会对租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为了证明起诉的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一份,以证明原告身份。2、被告陈甲查询信息证明及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各一份,以证明被告陈甲身份。3、欠条一份,以证明被告陈甲欠原告租金65000元的事实。被告陈甲、被告陈乙、金××、高×、永嘉县沙××镇××村村民委员会均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虽因五被告未到庭而未进行质证,但经审理核对,尚未发现有瑕疵和疑点,且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等特征,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以下事实:被告陈甲曾向原告租用挖机,2006年8月2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陈甲欠原告挖机租金共计65000元,被告陈甲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被告陈甲一直未向原告支付该笔租金。本院认为:被告陈甲向原告租赁挖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陈乙、金××、高×、永嘉县沙××镇××村村民委员会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属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被告陈甲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造成了原告的利息损失,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催告后的利息损失,利息按银行同期利率从2010年3月19日即起诉之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该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倪××租金6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0年3月19日起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被告陈甲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25元,由被告陈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受理费1425元,现金或款汇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汇款户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银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账号:319-299901040006651。如不按期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潘谷明代理审判员  徐 力人民陪审员  潘光二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孔孜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