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商初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嘉善县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嘉善县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453号原告:沈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嘉善县。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季某。原告沈某某与被告嘉善供电局供电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为,引发本案的原因系国家电网向家坝-上海800千伏特高压输电线路沿途所涉及的拆迁未达成一致意见所致,目前,该特高压输电线路已经贯通输电,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审(2006)277号批复要求,对800千伏输电线路要求处于输电极导线垂直投影外侧水平间距7米内的居民住宅必须全部拆迁。在此特定情况下,如果按原告要求恢��通电,继续放任其在该特高压输电线路下生活,势必对人畜生命健康造成不可预知的损害,所以,本案是由于拆迁不能达成协议而引起的停电纠纷,而非一般意义上的供电纠纷,该纠纷应由政府及相关部门与原告进一步协商为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沈某某对被告嘉善县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忠富审判员 鲁 军审判员 王一川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