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余商初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王发达与章良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发达,章良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余商初字第866号原告:王发达。被告:章良法。原告王发达为与被告章良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5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小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0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王发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良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王发达起诉称:2008年11月3日,章良法向王发达借人民币20万元,并当场与王发达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同时向王发达出具20万收款收条一份。然到还款日期后,章良法以各种理由不肯偿还借款,故王发达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章良法偿还欠款本金20万元。二、判令章良法按银行年利率5.40%自2009年1月3日计算至款还清之日。三、本案诉讼费由章良法承担。原告王发达为支持其诉请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借款合同及收条原件各一份,证明章良法向王发达借款20万元,借期自2008年11月3日至2009年1月2日且约定违约责任的事实。被告章良法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对原告王发达提供的证据放弃到庭质证的权利。原告王发达提供的证据,本院确认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除与原告王发达起诉主张的事实一致外,另认定:2008年11月3日,王发达与章良法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08年11月3日起至2009年1月2日止,共60天。本院认为,王发达与章良法之间的借款关系合法有效,王发达履行了提供借款的义务,章良法未依约返还借款,应承担返还借款及赔偿逾期还款利息损失的民事责任。王发达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章良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发达借款200000元;二、被告章良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发达逾期还款利息(自2009年1月3日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5.40%,按200000元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章良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预交。审判员 姚小丽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