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海盐商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0-06-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海宁市日日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与临安兴旺绿色食品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市日日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临安兴旺绿色食品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海盐商初字第107号原告:海宁市日日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斜桥镇庆云嘉庆路28号。法定代表人:徐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亚明、杨莉丰,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安兴旺绿色食品厂。住所地:临安市太湖源镇下爿村。负责人:胡永明,厂长。本院在审理的原告海宁市日日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临安兴旺绿色食品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海宁市日日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市日日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元、财产保全费240元,合计41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利民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仲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