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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商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0-06-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绍兴××印染有限公司、绍兴××印染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甲民间借贷纠纷一与陈甲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印染有限公司,陈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绍商初字第586号原告:绍兴××印染有限公司0-7)。住所地:绍兴县××街道××陀。法定代表人:陈乙。委托代理人:魏某某、杨某某。师。被告:陈甲。原告绍兴××印染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4月14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 周力佳独任审判,于2010年5月28日、6月10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绍兴××印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被告陈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绍兴××印染有限公司诉称,2007年6月14日被告因需向原告借款765,326元,并出具借条一份;2008年4月7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249,000元,同样出具借条一份;由此被告前后共计向原告借款1,014,326元。同日,被告出具一份承诺书,承诺于2008年12月底还款20万元等一系列还款计划。但至今被告所欠借款分文未还。故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计人民币1,014,326元。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计人民币1,014,000元。被告陈甲在答辩期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但在庭审中辩称,借条不成立,被告实际并未收到过借款。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2007年6月14日、2008年4月7日由被告出具的借条二份,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14,326元事实;2、2008年4月7日由被告出具的承诺书一份,以证明被告对借款作了还款承诺,分五年分批归还的事实。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质证认为:证据1、2,借条和承诺书均系被告所写。但被告叫陈甲,借条上的名字却是陈某国。被告曾在原告公司做业务员,当时有一部分钱讨不回来,经过结算,包括欠款和利息等就有这么多钱,故经过一段时间后,被告出具了借条和承诺书给原告,但借条上的钱不是借款。被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材料。针对原、被告的举证、质证意见,并结合各方当事人在庭审时的陈述,本院认证如下:证据1、2均系被告所出具,且符合证据“三性”要件,故本院均予以确认。根据上述确认的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法律事实:2007年6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向原告借款765,326元。2008年4月7日,被告又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向原告借款249,000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确认总借款金额1,014,000元,并承诺分期归还:2008年至2011年间每年12月前归还200,000元;余款214,000元于2012年12月前还清。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本案借条及承诺书所涉款项的性质?原告认为该款系原、被告发生出口代理业务关系期间原告为被告垫资形成的借款,被告则认为该款系其任原告公司业务员期间其所经办的业务未能收回的业务款等款项,故不是借款。本院认为,被告出具借条和承诺书的行为真实的反应了其意思表示,且被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款项性质;即使该款如被告主张系业务款等款项,由于被告出具了借条和承诺书,也可视为被告自愿将业务款转化为借款,并承诺承担该债务,故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明确,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根据被告出具的承诺书,欠款于2008年至2011年间每年12月前归还200,000元,余款214,000元于2012年12月前还清。到原告起诉时止,被告已有2008年、2009年的两期逾期未还,逾期金额共计400,000元,达全部欠款金额的39.4%,故原告现要求被告归还全部款项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甲应归还给原告绍兴××印染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014,000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29元,减半收取6,965元,由被告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3,929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账号:0900001891000014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周力佳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徐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