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温商初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0-06-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孙增法与季理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增法,季理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743号原告:孙增法,男,196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城西街道吴山村2-117号。被告:季理德,城西街道西岙村3-5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增法与被告季理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增法于2010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增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75元,减半收取2487.5元,由原告孙增法负担。审 判 员 缪雪芳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许笑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