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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温商初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0-06-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孙增法与季理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增法,季理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743号原告:孙增法,男,196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城西街道吴山村2-117号。被告:季理德,城西街道西岙村3-5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增法与被告季理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增法于2010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增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75元,减半收取2487.5元,由原告孙增法负担。审 判 员 缪雪芳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许笑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