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鄄执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0-06-21
公开日期: 2020-04-20
案件名称
任学修、陈传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任学修;陈传香;陈建军;陈保让;陈保贞;陈保奎;陈积存;陈保起;陈保存;陈站稳;陈传周;陈留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鄄执字第120号申请执行人任学修,男,193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陈传香,男,193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鄄城县。被执行人陈建军,男,195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陈保让,男,195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陈保贞,男,194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陈保奎,男,194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陈积存,男,1942年4月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陈保起,男,194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陈保存,男,195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陈站稳,男,1964年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陈传周,男,194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陈留生,男,1952年12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鄄城县人民法院(2005)鄄民二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陈传香等11名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3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秋存、陈留生在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箕山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陈秋存所有的在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箕山信用社(账号:917080400011105030756)的存款2000元。二、冻结被执行人陈留生所有的在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箕山信用社(账号:917080400011104660706)的存款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全合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海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