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衢商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0-06-2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衢州巨信建设配套设备有限公司与江山市耀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姚文忠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巨信建设配套设备有限公司,叶柳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商初字第565号原告:衢州巨信建设配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沈家经济开发区高塘路以南。法定代表人:叶志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世鸿,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山市耀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西区小区4-6号。法定代表人:王建中,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顾水荣,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文忠,男,1957年2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马金镇姚二村。被告:叶柳松,开化县中村乡道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巨信建设配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山市耀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姚文忠、叶柳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姚文忠、叶柳松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姚文忠、叶柳松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巨信建设配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姚文忠、叶柳松的起诉。审判员  王顺华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 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