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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莱阳执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0-06-21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程贤伟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贤伟,辛德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莱阳执字第647号申请执行人程贤伟,农民,莱阳市蚬河小区三单元二楼东户。被执行人辛德杰,农民,莱阳市城厢办事处水沐头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辛德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辛德杰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辛德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冷冻草莓、杏瓣一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冷冻草莓、杏瓣一宗。被执行人辛德杰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志兴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德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